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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反对“涉幼规定”一刀切的粗暴新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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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于法律,我认为最终还是要落于法律
在文区讨论贴第六页有位老哥的观点很有意思,我顺着他的描述搜索了美国相关现行法律,目前得到的结果如下:
1.目前美国对于儿童色情主要引用的法律是《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0章(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其他虐待 (第2251 - 2260A条))与1988年对其的增订补充(Child Protection and Obscenity Enforcement Act of 1988),总体来看,《美国法典》第2260条明确规定,“'儿童色情制品'是指任何对露骨性行为的视觉描绘,包括任何照片、电影、录像、图片或计算机或计算机生成的图像或图片”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2256
https://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s/100/hr5210/text
2.美国司法部官网发布的《美国联邦儿童色情法律公民指南》(2023版)“儿童色情”一节仅援引上述法律再次强调:儿童色情图片不受第一修正案权利的保护,根据联邦法律是非法的违禁品。《美国法典》第 2256 篇第 18 条将儿童色情制品定义为涉及未成年人(未满 18 岁的人)的任何露骨性行为的视觉描述。视觉描述包括照片、视频、数字或计算机生成的图像
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 ... w-child-pornography

综上来看,当前美国对于儿童色情的限制应当集中于图像、视频,这也与原建议贴“分享一岁孩子照片却被指控”的案例相符,在图片与视频区实行本条例确实是合理的
然而,以上法律均将儿童色情明确定义为图像制品,而不包括纯文字作品,因此本人认为,将同样的限制施加于文区是不妥当的。由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文区的作品并不在“儿童色情制品”一列,与普通色情作品殊无二异。唯一值得注意的应当是以后在文本中配入图片时需要进行相应的限制,但是就纯文字作品而言执行14收紧至18的规定并无必要。

因此,希望论坛管理进行商议,基于上述法律来看,文区是否当在豁免之列

当然,本人并非精通美国法律,有疏漏之处也是可能的,如果有管理能够明确援引美国法律,指出描述14-18岁的纯文字作品同样在特别的“儿童色情”一列,而非与通常的色情作品同样对待,那我也理解论坛管理的想法,但是如果没有,以当前已知的法律情况来看文区实在无必要进行多余的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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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3楼 的帖子

viewthread.php?tid=11796877&page=4#pid112903264
感谢回复,文区新讨论贴有美国律师从你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分析,结论是从obscenity的方向出发,目前的行为也对降低法律风险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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